(2013)陈执民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强永志与张西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永志,张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259号申请执行人强永志,男,生于1976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张西虎,男,生于1970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执行强永志与张西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西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强永志经济损失4497.1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西虎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遂从张西虎的存款中扣划了上述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67.54元,共计5139.65元。本案现已完全执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小兵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