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更立与被告朱伟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北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李更立被告朱伟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更立与被告朱伟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更立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伟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更立以已和被告朱伟芬庭前自行协商解决,被告朱伟芬已付清赔偿款,不需要法院开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更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李更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星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倾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