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严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严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芳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