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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丁雷与高明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雷,高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丁雷,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高明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45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高明星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明星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明星银行账号12×××68,至欠款90367元付清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