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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郭秀芳与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澄行初字第00002号起诉人郭秀芳,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秀芳诉澄城县商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澄城县商务局立即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的凭证,并请求澄城县商务局对起诉人开办成品油加油站的书面申请依法上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行政行为已经澄城县人民政府复议,且复议结果各方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起诉人应按行政程序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郭秀芳提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毅超审判员  李荣拴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