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倪建平与蒋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建平。上诉人蒋豪为与被上诉人倪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3)台温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豪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蒋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