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法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敖凤兰与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凤兰,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敖凤兰,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周艳俊,经理。敖凤兰申请执行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英金小区5号楼由东向西数3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明 迪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