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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本庆、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本庆,刘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31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银,该社信贷专管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恒欣,该社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郭本庆,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刘伟,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本庆、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郭本庆、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