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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35)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4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唐山市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胡一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王明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2013年5月2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春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依法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4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98年12月15日生一子林子建,现初二学生。由于被告在新疆服兵役与原告两地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一般。被告2003年复员回家,原告以为夫妻团聚会过上正常的生活,让原告没有想到的是,被告在2007年6月份竟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一人带着孩子在痛苦中生活,几年来与亲属多方打听、寻找被告未果。无奈原告于2011年2月18日到古冶区公安局报案,继续寻找被告仍无消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本案审理的主要焦点为: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离婚子女如何抚养。3、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持有情况。在第一个焦点问题上,原告王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街道新安楼社区证明1份、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唐家庄桥西派出所证明1份和滦南县倴城镇皂户村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林某某于200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在第二个焦点问题上,原告王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但主张婚生子林子建随自己共同生活,并由其自行抚养,不要求林某某承担抚养费用。在第三个焦点问题上,原告王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认证及原告王某某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1998年4月1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林子建(1998年12月15日出生),现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被告林某某200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未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要求自行抚养婚生之子林子建。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出走长期不归是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主要原因,现双方分居六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林某某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子林子建应由原告抚养,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抚养林子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自愿不要求被告林某某负担小孩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子林子建随原告王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胡一审 判 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金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