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南京某某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某某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申请执行人南京某某体育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某某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冯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损失费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合计8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810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贾延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田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