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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16号原告张海英,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王光宇,广东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2004号。法定代表人杨卓欣。委托代理人林致学,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9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38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