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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湖北省投资公司与湖北省水产良种试验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6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投资公司,湖北省水产良种试验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5-3号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水产良种试验站。住所地:武汉市狮子山街葫芦山一村。法定代表人:刘远豪。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5-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省水产良种试验站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041.7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