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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刑诉(2013)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旬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初中文化,旬邑县马栏镇前义阳村人,农民,2013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旬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旬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刑诉(2013)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万文杰、检察员袁天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查终结。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5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持C4证)驾驶陕D403**号三轮汽车,由马栏镇前义阳村前往后义阳村砖厂拉砖途中,行至后义阳村十字路口左转弯后,与路上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4证)驾驶陕D403**号三轮汽车(检验合格至2009年5月),由旬邑县马栏镇前义阳村前往该镇后义阳村砖厂拉砖途中,行至后义阳村(广场)十字路口左转弯后,将路上行人王某某撞倒受伤,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经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亲属达成协议,杨某某赔付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3.15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案件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肇事后,电话向110报案情况。(2)死亡注销证明、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及全家成员身份情况和被告人杨某某身份情况;王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3年6月15日死亡,其户口于2013年6月20日已被注销。(3)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持有C4证驾驶证,肇事陕D403**车有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09年5月。(4)公证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杨某某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5)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2013年6月15日22时53分,在旬邑县医院急诊科采集被告人杨某某血样5ml。(二)鉴定意见。(1)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附尸体拍照),证明经旬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2)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证明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肇事陕D403**号车无明显碰撞痕迹。(3)车辆技术鉴定报告,证明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肇事陕D403**号车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对前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清,在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未确保安全车速,过错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其作为儿童,未在监护人带领下安全通行,过错相对较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5)血检报告,证明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从杨军信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三)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现场拍照,证明交通肇事现场位于旬邑县马栏镇后义阳村广场(十字)、肇事陕D403**号车及现场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6月15日下午,自己领孙女王某某在后义阳村十字(医疗站)门前逛,孙女在道沿下路上玩自行车,这时,从十字北路口驶来一辆蓝色三轮车,转小弯向东左转,孙女一看刚转身跑时,三轮车车头左侧将娃打倒了,三轮车向南打了一把方向,三轮车又向北打了一把方向停下,自己过去抱起娃,娃头不行了,自己叫车将娃送到旬邑县医院,在医院没抢救下娃。(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王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另证明三轮车将孩子撞倒后,车左后轮从孩子身上压过。(3)证人焦某某证言笔录,证明肇事后旁边人喊车已把娃撞了,自己见娃在路边躺着,车已经过去,后司机下车和娃他爷一起叫了个车,送娃去医院抢救。(4)证人张某某证言笔录,证明与王某某证言基本一致。另证明孩子被撞在车前轮左侧,孩子当时站在路中间。(五)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明2013年6月15日约18时,自己驾驶陕D403**去后义阳村砖厂拉砖途中,行至后义阳村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一个小孩从路北向路南村委会那边跑,撞在了车左前门后边驾驶室位置上,自己从后视镜上看见小孩倒在地上,急忙停车下去看;一个老汉抱住小孩,路边有一小车,就去叫小车把人送医院,出村一会,老汉说小孩不行了,让自己去找村上人说事,自己就下了车,找村上书记去后义阳村书记家说事,听说对方报警了,自己就在那儿等,一会警察就来了。当时车速约20公里/小时,刹车、灯光转向都好着哩,空车、晴天、沥青路面、无障碍,自己没有饮酒,具有C4驾驶证。以上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被告人杨某某亦无异议,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经检验机动车上道行驶,对前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清,在十字路口未减速慢行,发生致一人死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军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后果,故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杨某某在社区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二年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健代理审判员  周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保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