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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王齐训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8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赖金成,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齐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齐训予以处罚的人民币30000元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齐训(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案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2月7日送达。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但是被申请人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被执行人身份证明、乘客询问笔录、司机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催告书邮寄送达材料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根据查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深交罚决字第Z001013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齐训执行罚款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王齐训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XX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