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项腊竹、章文潇与赵胜利、河南全领域物流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腊竹,章文潇,赵胜利,河南全领域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808号原告项腊竹。原告章文潇。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胜利。被告河南全领域物流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孔照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亭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刘磊。原告项腊竹、章文潇诉被告赵胜利、河南全领域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龙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腊竹、章文潇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腊竹、章文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腊竹、章文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腊竹、章文潇承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项腊竹、章文潇。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利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