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邓某绑架罪,王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绑架、非法拘禁于2012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绑架于2012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邓某犯绑架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忠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绑架罪2012年7月26日13时许,邓某出面骗胡某丁出来见面,随后由被告人王某带着嫌疑人夏某、李某乙、刘某(另案处理),将胡某丁强行带至玉律村玉泉西路3号210房。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房内对胡某丁进行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造成被害人胡柳某甲体多处受伤。被告人王某等人随后要求被害人胡某丁给3,000元钱才放其回家。被害人胡某丁迫于无奈,通知其哥哥胡某乙要求将钱打入被告人王某等人提供的指定账号。胡某乙随后汇了3,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晚17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将被害人胡柳某乙在深圳市宝安区松某街道一路边,让被害人胡某丁自行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丁的伤情属轻微伤。二、非法拘禁罪嫌疑人梁某乙(已判刑)为向被害人游某乙索要18,000元人民币的赌债,伙同被告人王某、嫌疑人李某乙、夏某(另案处理)准备向游某乙索债。2012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几人在瑞华厂门口将游某乙强某拉上车,被告人王某和嫌疑人李某乙对游某乙进行殴打,然后带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村花园住宿226房进行拘禁。在拘禁期间,王某和李某乙再次对游某乙进行殴打,并强迫游某乙让家人汇款5,000元到梁某乙银行卡内,同时强迫游某乙签下欠款13,000元的欠条。到当日的21时许,梁某乙等人才将游某乙带到公某将石村附近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游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否认绑架罪,辩称把胡某丁抓到房间打他的时候,他说向我赔偿10,000元,3,000元钱是他自愿赔偿给我的。被告人邓某否认绑架罪,称是王某强迫我去的。经审理查明:绑架罪被告人王某和邓某是男女朋友,被告人邓某与被害人胡某丁是刚认识不久的网友,二人有暧昧关系,王某发现后,便与邓某一起骗胡某丁出来。2012年7月26日13时许,胡某丁按约定来到见面地点,邓某指认出胡某丁后,由被告人王某和罪犯夏某(已判决)将胡某丁强某带上犯罪嫌疑人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王某、邓某、夏某、刘勇一起将胡某丁带至玉律村玉泉西路3号210房,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随后也来到该房。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房内对胡某丁进行言语威胁及暴力殴打,将胡某丁左手食指和中指的指甲拔掉,并用火点燃牙刷后用滴下来的塑胶烫胡柳某甲体,造成胡柳某甲体多处受伤。被告人王某等人随后给胡某丁哥哥胡某乙打电话,以胡某丁的人身安全对胡某乙进行要挟及勒索财物。胡某乙遂向被告人王某等人提供的指定账号(开户人:梁某乙,卡号×××1143)内汇款3,000元。当晚17时许,被告人王某让夏某将胡柳某乙在深圳市宝安区松某街道一路边,让胡某丁自行离开。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丁的伤情属轻微伤。二、非法拘禁罪罪犯梁某乙(已判决)为向被害人游某乙索要18,000元的赌债,伙同被告人王某、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罪犯夏某(已判决)准备向游某乙索债。2012年7月24日下午17时许,四人在瑞华厂门口将游某乙强某拉上车,王某和李某乙对游某乙进行殴打后将其带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玉律村花园住宿226房进行拘禁。在拘禁期间,王某、李某乙对游某乙进行殴打,强迫游某乙让家人汇款5,000元到梁某乙的农业银行卡内(卡号×××8514),同时强迫游某乙签下一张欠款13,000元的欠条。当日21时许,梁某乙等人才将游某乙带到公某将石村附近释放。经鉴定,被害人游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武冈市将被告人王某、邓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称有一个男子经常给邓某发信息,我很生气,我就让邓某带我去见这个男子,邓某不同意,我就求她,她才同意带我去见,于是我就叫邓某用手机跟男子聊天。刘某开车过来,我就带邓某和夏某一起上车,来到田寮村,邓某见男子下来后把他骗到车子面前,我和夏某下车将男子拉上车,然后叫刘勇开车把男子带到玉律村花园住宿的二楼一个房间,在我过去的时候我给李某乙电话让他过来跟我看人,我们到了的时候他就过来了。来到房间后我用拳头和脚打该男子,夏某用拳头打,并叫李某乙用鞋带绑住男子双手的大拇指,李某乙用火点燃牙刷后用滴下的塑胶烫该男子。在房间打人时邓某在场,当时她没有说什么。我看到该男子的手指甲被拔掉,该男子说要赔钱,李某乙他们要男子找人汇钱过来。我就给梁某乙打电话让他把银行卡号告诉我,我叫他们使用男子的手机把银行卡号发出去,找他家人汇钱过来。男子的家人汇的3,000元到账后,我就安排李某乙、夏某把那男子拉走。在辨认笔录中,王某辨认出被告人邓某。(2)被告人邓某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7月26日早上,阿某给我来信息,“老图”追问我是谁,我没说,“老图”就打我,“老图”叫我跟阿某联系,我就开始帮助他们联系阿某,说好在那见面后,“老图”才把我手机拿了,把我拉上车上,到了见面地点他们把阿某拉上车后进行殴打,到了玉律村花园住宿二楼房间后,他们对阿某又乱打,“老图”用脚踢,一个光头男子用牙刷点燃后烧。在房间里,“老图”的朋友问阿某这件事情怎么处理,阿某说愿意赔钱。在辨认笔录中,邓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老图。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胡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7月26日下午“焕焕”要我到田寮村老村牌坊处接她,当我见到“焕焕”时,她的男朋友和几个男子一下冲过来把我拉上车子,拉到玉律村一家旅馆二楼一个房间,对我拳打脚踢,当时“焕焕”已经去了,没有说什么,他们用旅馆牙刷用火点燃后把塑胶滴在我的背部和左手指甲上,把我左手的食指和中指的指甲搞掉。看住我的人问我怎么赔偿,我就问他们怎么办,他们要我在二十分钟内拿出3,000元钱来摆平这件事情,我就让我哥给我3,000元,他们收到钱后就有两个人使用一台摩托车把我抛到松某一个地方。胡某丁当庭陈述称钱是王某跟我说的,跟我说钱的问题时邓某也在,也没有阻止。王某有跟我家人通过电话,说我借高利贷必须要还钱,要我哥尽快将钱打过来,否则就对我怎样。在辨认笔录中,胡某丁辨认出被告人邓某就是“焕焕”,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焕焕”的男朋友。(2)被害人游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2年5月1日我玩扎金花输光了身上带的现金,我就向梁某乙借了22,000元钱玩,但也都输完了,6月中旬后就没再还钱了。7月24日我被梁某乙带人抓了,把我强某拉上车带到一个小旅馆,对我拳打脚踢,我就让家人汇了5,000元并写了张13,000元的欠条后他们才放了我。在辨认笔录中,游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非法拘禁其的男子。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称我和胡某丁一起到田寮村阳光茶餐厅喝水,过了不久胡某丁就下去接他朋友“焕焕”,他下楼以后没有上来,我就打电话给他,第一个他没有接,第二个他用普通话跟我说和他朋友走了,之后就挂了。过了不久我又打电话给他,打了几个又没接之后接了,用普通话说他借了高利贷,我不相信,就叫他让他朋友接电话,对方是一名男子,跟我说胡某丁借了高利贷,欠钱还债,不然不会放他走,胡某丁要我打3,000元过去,我挂了电话后将这个事情告诉他哥哥胡某乙。(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系被害人胡某丁哥哥,称案发当天我接到电话,胡某丁用普通话说欠了高利贷,现在被高利贷的人控制住了,这时一个男子说我弟弟欠了他们3,000元钱的高利贷,如果不还就要把我弟弟打残。后来我就汇了3,000元过去,然后我给我弟弟打电话,是一个男子接听的,我告诉他钱我汇出去了,让他们将弟弟放了。(3)证人梁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系玉律村花某旅店的老板,称7月26日听见210房有哭和呼叫声,以为是开房的人跟女朋友吵架。在辨认笔录中,梁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邓某就是在其店里登记住宿的女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就是邓某的男友。(4)证人肖某、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接到电话帮老乡拿行李,老图说出了一点事情。在辨认笔录中,姚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邓某。(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6)证人游某甲的证言:系被害人游某乙的父亲,称7月24日接到游某乙的电话说他被人带走并被打了,让我赶紧汇钱过去。我就汇了5,000元到对方的帐户里面。(7)证人梁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承认伙同王某一起向游某乙索要5,000元的事情及在7月26日下午我把银行卡号告诉王某,后来我银行卡里收到3,000元钱,收到钱后我就把钱某给王某了。在辨认笔录中,梁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王某参与了非法拘禁游某乙,并在7月26日找我要银行卡号。(8)证人夏某的陈述:称案发当天我们上车到了田寮村一个路口,“老图”的女朋友说对面的男的就是,“老图”下车打了男的一拳,之后将男的带上车。我们到住处“老图”先动手打这个男的,我打了男的一拳,李某乙跟着动手打了这个男的。进房间的有“老图”、“老图”的女朋友、开车的司机以及李某乙和他带过来的朋友。我们对男的拳打脚踢,“老图”用房间的凳子打他,李某乙用火点牙刷滴在男的身上和指甲上,用脚将男的手踩住并拔了他的指甲。当时我们打这个男的时候,他提出让我们不要打,愿意赔偿,是“老图”使用电话跟这个男子家里的人联系,“老图”叫这个男的家里人将钱打到银行卡里。晚上20时左右“老图”让我送这个男的走,我找了一台摩的和李某乙的朋友将他们送到松某一个很偏远的地方。夏某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夏某称邓某认识胡某丁,她指出谁是胡某丁。王某有跟胡某丁家属讲话,说胡某丁欠了钱,如果不还就打胡某丁。打胡某丁时及打电话时邓某和王某一直在房间,邓某没有什么反应。4、书证、物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及手机通话记录、调取银行卡交易明细的资料和手机通话记录、短信息提取照片、人员指纹卡、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存根、前科查询调函、情况说明、汇款凭证、抓获经过、梁某乙手机通话记录等。5、鉴定结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丙、游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清楚,制作、收集程序合法,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勒索财物,致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为替人索要赌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身体,并殴打被害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否认绑架罪,辩称3,000元钱是胡某丁自愿赔偿给其的。被告人邓某否认绑架罪,称是王某强迫其去的。对此本院认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气愤被害人胡某丁与被告人邓某有性关系,便伙同邓某、夏某、李某乙、刘某将胡某丁非法控制在旅馆内,对胡某丁进行殴打,拔掉胡某丁手指甲并用牙刷点火烫伤胡某丁,胡某丁在此情况下被迫给其哥哥胡某乙打电话让其汇款,期间被告人王某也以胡某丁的人身安全对其亲友进行要挟及勒索财物。此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被害人胡某丁陈述王某有跟我家人通过电话,说我借高利贷必须要还钱,要我哥尽快将钱打过来,否则就对我怎样;证人夏某证实王某有跟胡某丁家属讲话,说胡某丁欠了钱,如果不还就打胡某丁;证人胡某乙证实电话里一个男子说我弟弟欠了他们3,000元钱的高利贷,如果不还就要把我弟弟打残;证人胡某甲证实电话里有个男子跟我说胡某丁借了高利贷,欠钱还债,不然不会放他走。被告人王某虽然否认自己有通过电话与胡某丁哥哥直接交流,但被害人胡某丁的陈述及证人夏某、胡某乙、胡文某证实王某有与胡某丁哥哥通话,并用胡某丁的人身安全对胡某丁哥哥进行要挟。被告人邓某在约胡某丁出来、指认胡某丁等事情中起了关键性作用,致使胡某丁被王某等人挟持到旅馆,王某等人殴打胡某丁并向家属勒索钱财时其亦在场并未加以制止,邓某称是王某强迫自己去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邓某实施了以被害人胡某丁的人身安危来要挟其亲友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王某、邓某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某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绑架案中,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绑架胡某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邓某系在被告人王某纠集下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较轻,对其犯绑架罪予以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案中,被告人王某不是案件的引发者和纠集者、组织者,系在梁某乙纠集下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犯非法拘禁罪可从轻处罚。在两单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均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致使两名被害人均受轻微伤;被告人邓某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上述情节均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涂   丹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陈 炯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莫 莹 莹书 记 员 于佳(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