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安彬申请执行李忠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彬,李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彬。被执行人李忠平。本院作出的(2013)纳溪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忠平银行存款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