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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章美东、刘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章美东;刘辉龙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章美东,男,汉族,海丰县人,1958年8月9日生,住海丰县。被执行人:刘辉龙,男,汉族,海丰县人,1978年8月10日生,住海丰县。章美东与刘辉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辉龙应付还申请人章美东赔偿款人民币11150.7元。判决生效后,刘辉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章美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后经向汕尾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海丰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国银行海丰县支行、建设银行海丰县支行、工商银行海丰县支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通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汕海法执字第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好平审判员  钟坚城审判员  徐生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