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民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方国云与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国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波。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国云。委托代理人:汪跃群。上诉人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国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上诉人开化县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