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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三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三初字第481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吕某,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三日一吵闹,五日一打架,尤其令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经常酒后寻衅闹事,辱骂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2月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说,让给被告改过机会,于是原告撤诉,但被告至今照旧,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诉状中所说的情况我完全没有,我们感情没有破裂,至今仍在一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2005年夏天自己认识的,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夫是离婚,离婚时有一子,名李某某,��2000年12月27日出生,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与前妻亦是离婚,离婚时有一子,名吕某某,于1995年11月15日出生,一直随其前妻生活,抚养费用财产抵顶。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告曾于2012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3月21日撤诉,之后双方关系有所好转,至今未分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2012)龙民三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考查。本案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时间较长,至今未分居,因此双方感情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红人民陪审员  范基禄人民陪审员  孙乃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