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中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光全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150号被执行人杨光全,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杨光全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光全被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杨光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在本市范围内通过国土、房产、车管、工商部门和各大银行对被执行人杨光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杨光全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代理审判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方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