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党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韩塬路中段。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