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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党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韩塬路中段。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万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