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与殷白春、邢红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殷白春,邢红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28号原告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渔歌集镇。委托代理人陈源花,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白春,男。被告邢红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与被告殷白春、邢红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渔歌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秦启辉审 判 员 武宁琪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