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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张某某,住吉林市。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金某某已在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兴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笑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