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终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金加年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加年,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许金楠,赵凤明,储桂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加年。委托代理人陈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委托代理人冒爱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桂凤。上诉人金加年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许金楠、赵凤明、储桂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商初字第0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8月9日,上诉人金加年以已与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加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加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上诉人金加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凯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