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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立管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镇东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解在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春方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土城子南通路10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忱,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玉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管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宪玲代理审判员  张 蕾代理审判员  张金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隋雨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