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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建向兵与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向兵,孙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建向兵,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孙建强,男,1965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灵民一初字第522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孙建强主动履行了50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建向兵放弃剩余执行款的申请执行,并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建强已将(2010)灵民一初字第522号调解书确定的借款部分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建向兵放弃剩余执行款的申请执行,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以上执行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灵民一初字第52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