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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民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海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潮,谢黄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潮,无业。被执行人谢黄丽卿,台湾居民。关于李海港与谢黄丽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黄丽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海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谢黄丽卿自动履行152O0元,缴纳执行费128元。权利人李海潮表示放弃利息,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王治水执行员 吕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佘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