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海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潮,谢黄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潮,无业。被执行人谢黄丽卿,台湾居民。关于李海港与谢黄丽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谢黄丽卿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海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谢黄丽卿自动履行152O0元,缴纳执行费128元。权利人李海潮表示放弃利息,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王治水执行员 吕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佘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