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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曾召标、雷统斌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2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召标,又名曾召怀,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蓝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蓝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统斌,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蓝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蓝山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召三,曾用名曾润山,绰号“三仔”,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蓝山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蓝山县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召标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雷统斌、曾召三犯聚众斗殴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陈某7、陈某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陈某7、陈某8对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原审被告人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重审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陈某7、陈某8因与被告人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永州市中级民法院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重初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刑一重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曾召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12月10日,蓝山县塔峰镇龙泉村为了筹集资金修村道,开始对过往车辆收费。被告人雷统斌不服被龙村村支书陈某2收了其5元过路某,于当日下午3时许在塔峰镇南平西路进五里坪村路口拦住过路的陈某2,并与被告人曾召标、曾召三等人对其进行殴打。陈某2挣脱后跑至被害人陈某1的铸钢厂求援,陈某1持菜刀带人随陈某3返回其被打地点,双方发生斗殴。在斗殴中陈某1持菜刀砍伤雷某1头部,又砍伤雷某5右腿。雷统斌持棒殴打了陈某2。曾召标持啤酒瓶猛击陈某1头部,致其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三被告人潜逃。雷统斌2011年10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劝说曾召三使其主动投案。曾召三投案后写信将曾招标劝说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某2、陈某3的陈述、证人雷某1、贺某1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藉证明、被告人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曾召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雷统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曾召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曾召标上诉提出“没有持啤酒瓶打击被害人头部;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倾尽所能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并已得到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9日,蓝山县塔峰镇龙泉村村委会鉴于当时永连公路竹市路段施工,车辆必须绕道经过该村,从而造成该村道路损坏的情况,决定自次日起对从本村经过的车辆收取5-10元的过路费以维修村道。次日上午,蓝山县竹寺镇荷叶塘村的原审被告人雷统斌驾驶营运中巴车途经该村时,被龙泉村支书陈某2收取了5元的过路某。后陈某2去县城赶圩,于下午3时许返回龙泉村时途经五里坪路口,与在此停车等客的雷统斌、黄某1夫妇相遇,黄桂嫦将龙泉村收取其车5元过路费之事告知了来县城赶圩准备回家的同村村民,并与村民上前拦住陈某2,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5元钱,遭到陈某2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这时,曾召三驾驶一辆翻斗车经过,亦停下车上前和雷统斌等人上前殴打了陈某2。陈某2挣脱后,跑至被害人陈某1的铸钢厂,将被打之事告知了陈某1。陈某1即持菜刀与陈某3等人随陈某2赶至五里坪路口。陈某1经陈某2指认,上前朝曾召三鼻子打了一拳,双方发生争吵。在一旁的荷叶塘村村民雷某1见状,上前劝阻双方,被陈某1持刀砍伤头部,雷某5(已判刑)上前抢陈某1的刀,亦被陈某1砍伤右腿。被告人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等人随即与陈某1、陈某2等人互殴。互殴中,雷统斌持棒殴打了陈某2,曾召标持啤酒瓶猛击陈某1头部,致陈某1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0年12月17日上午死亡。陈某2、陈某3在打斗中亦分别被致轻伤、轻微伤。案发后,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均逃往外地。雷统斌于2011年10月24日向蓝山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其投案后劝说曾召三投案。在雷统斌劝说下,曾召三于同年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投案后写信规劝曾召标投案。2011年12月4日,曾召标手持曾召三写的规劝信主动到蓝山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在原审法院重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陈某8、陈某7与被告人曾召标的哥哥曾召应、被告人雷统斌的父亲雷某4、被告人曾召三的哥哥曾召新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一次性赔偿何某、陈某8、陈某7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何某、陈某8、陈某7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证明:2000年12月10日,蓝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当地群众电话报案,称当日下午塔峰镇龙泉塘村陈某1等人与竹寺镇雷统斌等人发生斗殴,陈某1当场被打成重伤,另有多人轻伤。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塔峰镇五里坪路岔路口13米,公路呈东西走向,宽7米,西距南平路与五里坪路岔路口13米,北距畜牧水产局18米,南距彭忠九的石材厂4米。现场有两块片状血迹,一块为0.2m×0.25m,一块为0.13m×0.21m,有一片状血迹上有数十块酒瓶碎片,向东0.5m处也有数十块啤酒瓶碎片。3.法医学检验鉴定证明(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陈某1右前额见表皮擦伤;右顶部见一长2cm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解剖见右侧颞顶部头皮下出血,肿胀,脑组织明显肿胀,淤血;右上臂中段前侧见青紫、皮下淤血;左上臂中段前侧见青紫、皮下出血;右小腿近端前外侧见一长1.8cm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角钝;右外踝区见一9×12cm青紫区。头部损伤符合他人用钝器使用暴力打击下所致。结论:陈某1系在用钝器暴力打击下引起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属他杀。(2)法医学伤情鉴定书证明:伤者陈某3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引起的头皮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定为轻微伤。(3)法医学伤情鉴定书证明:伤者陈某2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引起头皮裂伤,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左肱骨骨折,定为轻伤。4.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明:因竹市路段修路施工,车绕道到本村过路,使本村路况很差了。2000年12月9日村支委和村委研究决定村里派人收过路车一点费用用来修路,大车收10元,小车收5元。12月10日上午开始收钱,上午八九点钟,竹市荷叶塘桥下自然村一部无牌无照中巴车到他村里过,他过去收了5元钱。下午三点多钟,他开拖拉机回村经过畜牧局进五里坪口子时,该中巴车司机夫妇以及另外两个桥下村村民拦到他的车子要求退回上午5元钱过路某。他与之论理时桥下村有两三个村民把他从拖拉机上拖下来就打,共有六七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后来他挣脱他们就跑了,到钢球厂喊了陈某1、陈某3、罗某2一起返回到贺某2家旁边,陈某1问他是哪个动手打的?他用头向中巴车方向点了一下讲:“就是那个人呢。”陈某1冲上去,用手点到那个人骂,陈某3也在旁边帮腔骂人,突然从五章的房间里冲出一伙人来,另外一边就是从废品收购店里面冲出来,这次他们手中都拿了东西,有铁棒、菜刀、斧子等东西,围着他们就打。他也顾不上卫某和文某了,他们是如何被打伤的也不清楚。打他的人是用拳头和铁棒打的,他的头部就是被铁棒打伤的。5.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下午2点多,他在陈某1的厂里装货,当时在厂里的还有陈某1、陈某6。陈某2跑来说刚才在南平路进村的口子上因为收过路费的事被桥下村的人打了一顿,叫他们去看一下。当时陈某2一身都是脏的。他和陈某2一起走到那里时,看见有二十来个桥下村的人在那里,其中一个他认识,叫曾召三,他就骂曾三召。这时陈某1也出来了,问对方怎么打起来的,这时桥下村的人就动手打人了,他们有的拿铁棍,有的拿斧头朝他们打来,其中有个拿凳板的和一个拿铁棍的朝他打来,他的左臂挨了一棍,他就朝湘粤路方向跑,跑的时候头顶挨了一棍,后他看见陈某1倒在地上。对方一个背斧头的朝追他那两个人说“快点走,有事出了。”6.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明:2000年12月9日晚,他们村干部开了会,因在修永连公路,封路,蛮多车从他们村过,加上他们村的路要维修,决定每台过路车收过路某10元钱。10日早上,村长、书记,还有个别社员一起上路收过路某,都是收了10元,桥下村一台中巴车过时交了5元,讲是桥下的。上午陈某2开手扶拖拉机进县城拖东西,在离南平路进五里坪的口子上被桥下的人打了。7.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12月10日,他与本村的刘某夫妻,肖贵喜,欧某等人搭陈某2的拖拉机回家,拖拉机开到南平路叉向五里坪这边路口时,一个三十来岁的女人拦下拖拉机,跟在她后面有10来个年轻人围了上来,那女人就问陈某2收5元钱过路某的事,陈某2就解释,但不等陈某2讲完,桥下村的年轻人就围住陈某2拳打脚踢。陈某2往石材城里面跑去。陈某2走后不久便又带了三四个人出来走到桥下村这些人面前就打了起来,几十个人打在一起。他站在拖拉机上不敢下,后面陈某2被人追到拖拉机旁边,他看到陈某2被一个桥下村的打了一铁棒,打在头上。后来听人讲陈某1被打死了。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下午2时许,桥下村雷统兵开车到五里坪水泥厂等客时,陈某2开拖拉机过来,雷统兵老婆问陈某2要回5元过路某,陈某2不给,那些年轻人就围上去打陈某2,陈某2跑了。一会儿,陈某2、陈某1、陈某3,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拿了根铁棍过来。陈某1问哪个打的人,年轻人中有答话讲:“我们打的。”接着,雷某1的儿子把陈某1抱住,另外的年轻人就用铁棍、砖头打陈某1,陈某1被打倒在地后,雷某1的儿子还打了陈某1肚子几铁棍。9.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当时桥下村20多人站在南平路口,把陈某2拖下拖拉机就打,被荷叶塘的人劝开,陈某2想趁机发车回家,又被那伙人翻到在地,猛打猛踢。后陈某2跑向开发区。等了几分钟,陈某2、陈某1回到拖拉机旁问是谁打的,话未说完,雷某1在后面箍住陈某1。陈某1说“你们不能这样搞”,就想挣脱,又被雷某5抱住了,“讨古老”等拿着啤酒瓶狠狠地砸在陈某1的头部,打烂三个啤酒瓶,陈某1倒下了。雷某5还用斧头向陈某1头部打了一锤。10.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明:2000年12月10日下午两三点的时候,他和陈某3在陈某1的轧钢厂装货,陈某1对他讲陈某2被别人打了,过去看一下。他们没有等他,先走了,他跟在后面离开有二、三十米远,到了畜牧局门口那叉路口的地方,他看见有一部中巴车停在饭店门口,旁边站了有二三十个人。陈某1问了句为什么要打人,是哪个打的人,那些人就围住陈某1打了起来,有拿铁棒的,有拿刀的,陈某3去阻拦,也挨了打。他当时离他们有七八米远,一看情况不对,就马上跑回轧钢厂喊人打110报警了。11.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他搭陈某2的拖拉机回家途经五里坪路口时,一个家里开中巴车的30来岁的女人上前将车拦住。这时,旁边又围了有10来个年轻人。他们要陈某2退收的5元钱,后围住陈某2用拳头打。陈某2跑了不久,从石材城里又走出来,还带了四五个人,他认得的有陈某3、陈某1,另外两个不认识,他们当中有个人拿了两根米把长的铁棍。陈某2走在最前面,当时陈某1双手都叉在上衣口袋里,不晓得拿了东西没有。他们走过去就同桥下村的那些人打起来了,桥下村那些人也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些红砖头来,个个都有。打了分把钟就散了。陈某1被打倒在地。1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陈某2被桥下村的年轻人打后往铁厂方向跑了,不久陈某2喊了陈某1及另外一个年轻人跑到原先打架的地方,他看见陈某1拿了一把菜刀,那个年轻人拿了一根铁棍。桥下村的雷某1同陈某2讲了几句,在讲话时,陈某1持菜刀砍了雷某1一刀,砍在头部后脑,雷某1退开了,桥下村的六七个年轻人围住陈某1打,打的过程中,没看见其他的人拿铁棍等凶器,只看见一个年轻人拿了一块红砖朝陈某1头上砸了一下,陈某1就倒地了。陈某1倒地后,那些年轻人还你一脚我一脚的踢。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坐陈某2手拖走到五里坪叉路口时被一女的拦住,说陈某2收了她5元钱。后陈某2被桥下村的人殴打,就朝一炼铁厂方向跑了。过了10来分钟,陈某2和陈某1赶来了,陈某1跑过来二话没说,将桥下村的雷某1右后脑弄伤,雷某1朝自己的收猪场跑去。他便走开了。14.证人廖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看到龙泉村的人和桥下村的人因桥下村的车从龙泉村过时收过路某而吵起来,雷某1又对桥下的人讲“你们为5元的过路某吵什么架,我给你5块算了。”刚讲完,龙泉村的一个人冲过来对着雷某1头部砍了一刀,桥下的人马上把雷某1抱住往回拉,龙泉的则拿着铁棍、摩托车减震器等东西冲过来打桥下的人,但桥下的人多些,有些人抢过龙泉人手中的铁棍、减震器和他们打起来。他一看见打群架时,就往廖某2家方向跑,后他又过来看,发现开始拿刀砍雷某1的那个人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刀还拿在手里。15.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前在金缘酒家旁边看到桥下村几个人为龙泉塘村收了他们5元钱过路某的事争吵,雷某1就对开中巴车的“兵古”讲:“五元钱也吵得起呀,我给你五块钱啦!”这时,又有五六个人手持米把长生了锈的水管径直走到他们面前,其中一个是陈某1,另一个是龙泉塘的村干部,他们中一个年轻人问“是哪个?”那个村干部就用手朝桥下村这群人指了一下,龙泉塘村那几个人当中就有人喊“打”,陈某1右手拿了一把菜刀冲上来,首先朝雷某1后脑砍了一刀,雷某1后脑当时就直冒血出,雷某1的儿子雷某5见状,就去抱陈某1的刀,也被陈某1砍了几刀,其中有刀砍在雷某5右大腿,当时,还有个桥下村的年轻人从后面抱住陈某1的。随即双方打起了群架。后来,他听到啪的一声,转身一看,就发现陈某1瘫倒在地上,头上冒血,手中还拿着把菜刀。一个桥下的年轻人就拿起一个黄色啤酒瓶瓶嘴,地上有酒瓶碎片,陈某1一倒地,龙泉塘村的就四散跑掉了,桥下村这边的人也扶起雷某1父子去医院了。16.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看到龙泉塘村主任和另一个人气势汹汹过来,村主任用手指到他们村一个人讲:“就是他打我的。”村主任边讲边过去打那人,他就主动上前去拦,这时他只听见头上砰的响了一下,顿时就出了蛮多血,他还以为是哪个人用铁棒打的,后问了一下才晓得是陈某1给他砍了一刀。他便上前去抢陈某1那把刀,又给他手划了一刀,他就不敢抢了。后面桥下村人,有的拿铁棒有的拿酒瓶对陈某1一顿乱打,曾召标左右手拿酒瓶对着陈某1头部砸的,两个酒瓶都砸碎了,瓶嘴还握在他手里。后来他被他儿子拉出来人民医院上药了。17.证人贺某1的证言证明:陈某2在南平路28号门口与很多人在吵架时他的身上没有见到有伤,只身上衣服有点赃。过了有五六分钟,陈某2去了县石材城里面陈某1开办的轧钢厂,不久陈某1、陈某2及另外三个年轻人来到现场,那三个年轻人每人拿了一根二尺多长的铁棒。一到现场,陈某2用手指着一个人讲就是这个人打他,接着,陈某1用拳头朝那个人的身上打了一拳,雷老板去拦陈某1,陈某1拿着一把菜刀朝雷老板的右边耳朵前面砍了一刀,雷老板儿子及另外一个人用双手去抱陈某1,还有一个人去抢陈某1手上的刀,但没有抢掉。后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用一个啤酒瓶朝陈某1的头部打了一下,啤酒瓶打烂了。18.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明:那天下午2点多钟,在南平路叉往五里坪村的路口看到龙泉塘村一些人和桥下村的在打群架。他到场时已经打起快结束了,当时陈某1已经倒在地上不动了,手中还拿着把菜刀,在陈某1倒地的旁边有个碎酒瓶。他只看到两三个人持竹棒追着陈某2打,打了几棒就跑了,桥下的也都走开了。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12月10日中午两点多钟,路过南平路岔进五里坪村路口时,他看见有十几个人正在打架,还看见陈某2被几个人手拿铁棒斧头菜刀等凶器的人围着打。他想着要去打电话报警,走了大约有一百多米没找到电话机。就返回打架的地点,看到有一个人倒在地上,有一个人从马路边拿着铁棒冲过去,还用铁棒朝那个倒在地上的人头顶打了一铁棒,然后那些人就坐慢慢游走了。20.证人雷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她搭陈某2的手扶拖拉机回家,车行至南平路进五里坪的交岔口处,从金缘酒家出来一个30多岁的女人拦住他们的车,要陈某2退回5元钱,陈某2不给,在酒家的五六个男人将陈某2从拖拉机上拉下来打了一顿,陈某2被打后朝陈某1的轧钢厂跑去。五分钟后陈某2带着陈某1、陈某5、陈某3、罗某2过来。第二次打架后看见陈某1后脑勺有一个窟窿,头部发肿,人倒在地上。21.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见金缘酒店门口有人吵架,随即就打起来了。先是龙泉塘一个在附近开工厂的30来岁男人拿把菜刀朝桥下村一个姓雷的头部砍了一刀,雷的儿子去拉,也被那人砍了几刀,随后,双方就打起来,旁边也围满了人,后来看到人群中有些人拿铁棍在打,打了几分钟,拿菜刀那人被打倒在地上,手上还握着菜刀,双方才停手。22.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明:案发前龙泉塘一个40多岁的人来厂里喊陈某1。他和陈某1、陈某3、陈某2去了,到那里他看见有五六个人手拿铁棒和方某。陈某1上去讲了没两句话就打起来了。他就去拖人时,听到酒瓶烂的声音,就看到陈某1往下倒,还有几个人用铁棒打陈某1的胸和背。这时,一个人拿铁棒来打他,他就跑了。23.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雷统斌立功说明》、《关于曾召三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及曾召三写给曾召标规劝其投案的书信一封,证明:在蓝山县公安局民警的规劝下,雷统斌于2011年10月2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雷统斌归案后通过电话劝说曾召山早日投案,在其规劝下,曾召三于2011年10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曾召三归案后写信规劝曾召标投案,2011年12月4日曾召标手持曾召山写的规劝信向公安机关投案。24.蓝山县人民法院2003年12月8日作出的(2003)蓝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该院认定雷某5在围殴被害人陈某2致死一案中系从犯,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某5有期徒刑七年。25.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资料及蓝山县公安局竹管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资料,证明上诉人曾召三、原审被告人雷统斌、曾召标的身份情况。26.共同作案人雷某5供述:2000年农历11月15日下午3点左右,雷统斌、黄某2夫妇中巴车停在县畜牧局进五里坪水泥厂路口等客。陈某2开拖拉机从该路口经过时被黄某2拦住。雷统斌夫妇与陈某2因5元钱过路某的事发生争吵。这时,曾召山、曾召会、曾召添也围过去与陈吵起来,并且推了陈某2,陈某2跑掉了。过了几分钟,陈某1、陈某2带了5、6个人,陈某1样子蛮凶地问陈某2是谁打的,陈某2指着曾召山,陈某1一句话都没说对准曾召山鼻子就是一拳。这时,他父亲雷某1刚好在路边一小店买烟,看见陈某1打曾召山,就讲不要打人,陈某1马上从衣服里拿出一把菜刀朝他父亲头部砍了一刀,头部马上冒出血来。陈某1又准备砍第二刀时,他就去抢陈某1的刀,没有抢到,陈某1又朝他的右大腿砍了一刀。同时,他头部不知道被龙泉塘的哪个人打了一铁棒,他就同这人对打起来,并抢过铁棒追打那人,但没有追到。返回来的时候,陈某1已经倒在地上。出事的第二天在他们村的后龙山上,雷统斌给了他200元钱,喊他们出去躲一下,并对他讲不晓得陈某1有没有事,雷统斌打了陈某1头部,打得蛮厉害,当时雷统斌也没有讲持何凶器打的。打架的时候是雷统斌喊的,雷统斌讲出了事他负责。27.上诉人曾召标供述:2000年农历11月15日,他和他们村的人在蓝山县城赶圩回家,经过蓝山县塔峰镇龙泉村时看见他们村的雷统斌夫妇等人在和龙泉的村民吵架,雷统斌一伙中的一个人打了龙泉村一个开拖拉机的男子一拳。后开拖拉机的男子跑回去叫其村子上的人。雷统斌和他们讲是因为开中巴车从龙泉村过的时候,龙泉村的人收了其5块钱,他们要向龙泉村的人要回5块钱才打架。之后他们就步行到塔峰镇五里坪村进村路口,到个人,其中有一个人左腋下夹了一把菜刀。随后雷某1和龙泉村的人在闹,大概闹了2、3分钟,那人拿出菜刀往雷某1头上砍了一刀,这时雷某5冲过去抱住那人,双方打起来了。他看见龙泉村的一个人在跑,就跑过去追,追了一段路之后没有追上,返回的时候在一个商店门口拿起一个空啤酒瓶。他先用拳头打了陈某1腹部一拳,后又用啤酒瓶打了陈某1。他用啤酒瓶打了陈某1后,雷某5松开陈某1,陈某1就倒地了,倒地后没有看见有人打陈某1了。当时雷统斌、曾某3和距陈某1四五十公分,站在离陈某1很近的位置。28.原审被告人雷统斌供述:2000年12月4日上午9时左右,他驾驶的中巴车在龙泉村村口附近被该村的支书陈某2带领村民拦下收了5元钱过路某。当天下午他老婆黄桂嫦在五里坪村进村路口遇到了曾召怀、曾某3和、曾召会等人,跟他们说了此事。这时,陈某2驾驶一辆拖拉机经过,曾召怀、曾某3和、曾召会等人就上前拦住拖拉机要求退回那5元钱,双方发生争执。这时曾召三驾驶一辆翻斗车经过,曾召三下车动手打了陈某2,他与曾召怀等人也跟着动手打。停手后,陈某2往五里坪村方向走去。曾召怀和他站在马路边没有走,而曾召三、曾召会、曾某3和、雷某5、雷某1等人则聚在通往五里坪村的公路路口的一家餐饮店门口。陈某2走后二十分钟左右叫了一群人过来,与在餐饮店门口的曾召三等人打了起来,站在他旁边的曾召怀见状就拿着两个啤酒瓶往陈某1所在位置冲了过去。这时陈某2向他跑来,并动手打他,他在路边捡起一根长约一米,直径三公分左右的木棒与之对打,刚打了几下就听见雷某5喊他:“我父亲被人砍伤了。你快开车送我父亲去医院。”于是他就没打架了,来到雷某1等人附近,看到陈某1倒在地上。曾召三、雷某5、雷某1也在陈某1所在位置。没有看见曾召三、雷某5、雷某1拿东西。29.原审被告人曾召三供述:2000年12月4日下午15时左右,他开车经过五里坪村口的时候,看见雷统斌在为他收5元钱过路某的事与和陈某2吵架,雷统斌就动手打陈,陈也还了手,他和曾召怀、曾某3和、曾召会、雷某5、雷某1一起将雷统斌拉开了,陈某2跑了,他便去旁边饭店吃饭。过了十多分钟,他从饭店出来,看见陈某1躺在地上,双方的人都走了。他就开起车子卸沙子了。过了两三天,他听说陈某1快不行了,要死了,就跑到广东东莞去了。后又去了新疆。30.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刑一重初字第47-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亲属何某、陈某7、陈某8出具的《谅解书》及领条证明:被告人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已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013年4月12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何某、陈某8、陈某7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雷统斌、曾召三聚集多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曾召标在聚众斗殴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陈某1头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原审被告人雷统斌是纠集者和主要参与者,原审被告人曾召三是积极参加者,二人均系主犯。曾召标、雷统斌潜逃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召三虽然主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雷统斌投案后规劝曾召三投案,曾召三在其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雷统斌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召三投案后规劝曾召标投案自首,曾召标在其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因曾召标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案人,故曾召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曾召标、雷统斌、曾召三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曾召标上诉提出“没有持啤酒瓶打击被害人头部;受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倾尽所能赔偿了受害人亲属并已得到谅解,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曾召标持啤酒瓶打击被害人陈某1头部致其倒地的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同案人的供述证明,上诉人曾召标亦作过相应供述,与法医对被害人的死因鉴定结论相印证,足以认定。原判已认定被害人在起因上有重大过错,且对各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得到其谅解的情况及曾召标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情况作了认定,并已据此对曾召标减轻处罚,曾召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旭东审 判 员  宫玉凡代理审判员  余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