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莉娟与被告高纪贵、吴少琴等房屋迁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莉娟;高纪贵;吴少琴;高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474号原告程莉娟,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岳超,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纪贵,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生。被告吴少琴,女,汉族,1957年8月30日生。被告高松,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莉娟与被告高纪贵、吴少琴、高松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邢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