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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4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程莉娟与被告高纪贵、吴少琴等房屋迁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莉娟;高纪贵;吴少琴;高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4474号原告程莉娟,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岳超,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纪贵,男,汉族,1957年7月14日生。被告吴少琴,女,汉族,1957年8月30日生。被告高松,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莉娟与被告高纪贵、吴少琴、高松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邢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