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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俞红莲与胡金峰、叶顺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莲,胡金峰,叶顺祥,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稿纸拟稿人:签发人: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303号原告:俞红莲,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胡金峰,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叶顺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县,现居住在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法定代表人:程丽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红莲诉被告胡金峰、叶顺祥、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金峰、叶顺祥、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红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原告俞红莲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婵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