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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甬达模具材料厂与宁波北仑明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甬达模具材料厂,宁波北仑明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20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甬达模具材料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宁穿路12号。负责人:赵文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应莉莉,该单位职员。被告:宁波北仑明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西路四方区域G1号3幢。法定代表人:陈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甬达模具材料厂与被告宁波北仑明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甬达模具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明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矸甬达模具材料厂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