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170号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汾口镇西村村桃花山。法定代表人:唐晓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箱,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法定代表人:楼齐尧。被告:徐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林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淳安县元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金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