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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诉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淑琦与徐明明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琦,徐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诉保字第0236号申请人张淑琦,居民。被申请人徐明明,居民。申请人张淑琦以被申请人徐明明借款未还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属于被申请人徐明明所有的,“乘龙牌”号牌为苏G112**大型汽车一辆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淑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明明所有的,“乘龙牌”号牌为苏G112**大型汽车的车籍。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徐明明管理、使用;但禁止买卖、抵押、担保、租赁、毁损等一切民事处分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