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与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9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代表人:释昌峰。委托代理人:余许昌、刘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苗。委托代理人:黄丽旦。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因与被上诉人博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负担(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应退还6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