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唐╳╳与被执行人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0号黄XX,男,唐XX,女,甘XX,女,申请执行人黄XX、唐XX与被执行人甘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兴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XX、唐XX与被执行人甘XX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黄XX、唐XX同意只要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清本金14512.28元,愿意放弃其它全部赔偿,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2006)兴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