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宝源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宝源硅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盐盆新区)纬四路。法定代表人陈道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宝源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韩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宝源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宝源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7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2217.67元(货款60万元、经济损失77189.67元、仲裁费15028元),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215028元,2013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20万元,2014年2月28日之前支付20万元;全部案款如期支付后,申请人同意放弃经济损失77189.67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被执行人不能如期支付,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原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正在履行过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2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卫广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