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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辖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蓓蓓与宁波海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海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辖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海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蓓蓓。上诉人宁波海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甬东立预字第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波海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2012年就已经搬迁到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商会北楼。被上诉人代表宁波美迪服饰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服务合作协议》时上诉人的住所地或经营地就在该地址,而且协议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所以,本案应该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蓓蓓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具有公示效力。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应当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公司住所地。本案上诉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1号(30-1)(集中办公区),即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1号(30-1)(集中办公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网商扶持计划服务合作协议书》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乙方(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该条款选择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思表示明确,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按照约定管辖条款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要求移送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袁勤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