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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菊芳与陈国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澄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章平。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章永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胡双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