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展与被执行人黎家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展,黎家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黎展,男,1965年8月30日生,现住兴业县石南镇南乡村黄塘屋地山21-2号被执行人黎家书,男,1968年6月24日生,现住兴业县葵阳镇葵中村中江75-2号申请执行人黎展与被执行人黎家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展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99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