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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黎展与被执行人黎家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展,黎家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黎展,男,1965年8月30日生,现住兴业县石南镇南乡村黄塘屋地山21-2号被执行人黎家书,男,1968年6月24日生,现住兴业县葵阳镇葵中村中江75-2号申请执行人黎展与被执行人黎家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展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字第299号民��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