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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旭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金华旭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东方广场3、5、6号(19-1)、(19-2)、(19-7)、(19-8)。法定代表人:陈辉,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庆,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旭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法定代表人:赵鑫杰,该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云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华旭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98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