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浔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柱东贪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浔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柱东,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桂平市寻旺乡高岭村支部委员会委员,住桂平市××高岭村××号。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柱东犯贪污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柱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柱东犯贪污罪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2007年至2010年7月间,在协助当时任桂平市寻旺乡高岭村委会支书、村党支部书记陈伟德(已判刑)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及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工作过程中,采取截留、欺骗等手段,伙同陈伟德、陈明韶、陈明东、廖和荣(上述四人已判刑)侵吞公款人民币216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柱东分得人民币3600元。二、被告人陈柱东于2009年至2010年间,伙同陈伟德以被告人陈柱东的名义虚报被征地3.527亩,套取、侵吞征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55554.22元。之后,陈伟德分给被告人陈柱东人民币6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柱东伙同他人侵吞扶持款、补偿款共计77154.22元,分得赃款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柱东已向检察机关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9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柱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任职证明、户籍证明、退款凭证、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柱东自书材料、高岭村1、2队扶贫资金发放表及相关存折复印件、征地补偿材料,证人黄某某、陈甲、陈乙等人的证言,同案犯陈伟德、陈伟明、陈明韶、陈明东、廖和荣的供述,被告人陈柱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柱东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及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在南广高铁征地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及国家工作人员采用隐瞒事实真相、截留、内外勾结、加大征地面积等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柱东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柱东在他人的指使下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柱东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柱东能退清违法所得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柱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柱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家治审 判 员  巫立慧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