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扶执字第131号黄梅美申请执行农艺养、甘花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梅美,农艺养,甘花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黄梅美。被执行人农艺养。被执行人甘花勤。申请执行人黄梅美与被执行人农艺养、甘花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扶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农艺养在扶绥县岜盆信用社的存款,并将该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102)扶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光席审 判 员 张 凡助理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