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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桑某某、张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某某,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裴某,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桑某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桑某某、张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4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