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映君与珠海市��安局金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10号原告郑映君,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身份证号码:×××2088。被告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王亚华,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于红星。委托代理人陆继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映君诉被告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映君于2013年8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映君负担。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