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21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普与赵永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普,赵永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2138号原告王普。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军,成年。(未到庭)原告王普与被告赵永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普的委托代理人陈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普诉称:被告承建上善花都小区住宅楼工程拖欠工人工资,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向工人发放工资。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款320万元。原、被告于2013年1月13日达成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分期返还,其中2013年4月1日前还款100万元,7月1日前还款50万元,此两笔款项已到期,被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永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上善花都小区住宅楼工程时,支取工程款后没有向有关人员支付工资,经相关部门协调由原告为被告垫付4201412元向工人发放工资。之后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50万元。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垫付款320万元。就上述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1月13日达成还款计划,约定被告分期返还,其中2013年4月1日前还款100万元,7月1日前还款50万元,10月1日前还款50万元,2014年5月1日前还款70万元。被告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按月息1分计算。被告未按期还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的还款计划,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工资,有权向被告追偿。原、被告关于还款时间、金额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未按期向原告还款,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1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万元自2013年4月1日起、50万元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每月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赵永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冠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