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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傅学明、王水珍与傅继亮、翁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学明,王水珍,傅继亮,翁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928号原告傅学明。原告王水珍。委托代理人朱伟、高凯元,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继亮。被告翁佳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学明、王水珍诉被告傅继亮、翁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学明、王水珍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学明、王水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学明、王水珍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5元,由原告傅学明、王水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