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傅学明、王水珍与傅继亮、翁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学明,王水珍,傅继亮,翁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928号原告傅学明。原告王水珍。委托代理人朱伟、高凯元,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继亮。被告翁佳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学明、王水珍诉被告傅继亮、翁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学明、王水珍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学明、王水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学明、王水珍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25元,由原告傅学明、王水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