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耀良。委托代理人:蔡辉强。委托代理人:江湾。被告: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菊玲。原告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达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辉强、江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耀达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一份签单挂账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餐饮、客房等消费服务,被告在10000元消费限额内可以挂账,消费次月20日前结清消费款,被告逾期支付则按日3‰支付滞纳金,合同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2012年6月至11月之间,被告人员先后到原告处进行餐饮、客房消费,消费金额尚有53320.8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以多种理由推托未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消费款53320.80元,并按每日3‰支付逾期滞纳金,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在开庭审理后,原告耀达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滞纳金计算标准减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东座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耀达公司与被告东座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签订了一份签单挂账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餐饮、客房等消费服务,被告在总消费限额10000元内可以签单挂账,被告向原告提供可签单挂账授权人姓名及其亲笔签字样本,挂账消费款项每月结算一次,被告应于消费次月20日前与原告财务部结算并付清全部挂账消费款项,被告逾期支付,每日按应付款项3‰支付滞纳金,如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协议有效期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2年4月30日。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11年5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9日止,多次在原告处进行餐饮、客房等消费,并由被告的签单挂账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单挂账。2012年6月17日前的消费签单挂账款项,被告均已结清,之后(含2012年6月17日)的消费签单挂账款项总计53320.80元至今未付,其中2012年6月17日消费4060.30元、2012年7月消费累计10947.50元、2012年8月消费累计11052.60元、2012年9月消费累计13411.40元、2012年10月消费累计13849元。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支付了代理费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签单挂账协议书、账单、临时住宿登记表、洗衣服务目录、签购单、律师费发票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后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中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未损害被告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签订的签单挂账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有效期,但在有效期满后,原告仍接受被告消费签单挂账,应视为双方对有效期的延长,该协议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被告至今未支付2012年6月至10月的消费签单挂账款项,违反了协议中关于挂账消费款项每月结算一次,于消费次月20日前结算并付清的约定,被告构成违约,除应支付所欠挂账消费款项外,还应承担协议中约定的逾期支付滞纳金,现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远低于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消费签单挂账款项总计53320.80元,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其中4060.30元的滞纳金自2012年7月20日起算,10947.50元的滞纳金自2012年8月20日起算,11052.60元的滞纳金自2012年9月20日起算,13411.40元的滞纳金自2012年10月20日起算,13849元的滞纳金自2012年11月20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台州耀达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台州市东座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