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吴敏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原告吴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廖银安,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法定代表人唐健。委托代理人杨普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19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07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