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曹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赵成武申请执行吴炳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武,吴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赵成武,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生,无业。被执行人吴炳田,男,汉族,1950年8月17日生,无业。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曹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