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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赵成武申请执行吴炳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武,吴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赵成武,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生,无业。被执行人吴炳田,男,汉族,1950年8月17日生,无业。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曹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